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工商银行教育储蓄试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教育储蓄试行办法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中国工商银行发布,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一条 为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存款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积蓄资金,促进国家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开办教育储蓄。
  第二条 教育储蓄具有储户特定、存期灵活、总额控制、利率优惠、定向使用的特点。
  第三条 教育储蓄的对象为在校中小学生。
  第四条 中国工商银行为开办教育储蓄的指定银行。
  第五条 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办理开户时,须持储户本人(学生)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到储蓄机构以储户本人(学生)的姓名开立存款帐户。银行根据储户提供的上述证件,登记证件名称及号码。
  第六条 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每月固定存额,每月存入一次,存期分为三年、六年。开户后每次存入金额及存期内存款次数由储户与银行约定,每一帐户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到期支取时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三年期教育储蓄到期前6个月(含6个月)续存金额不得超过开户后存入金额的总和;六年期教育储蓄到期前10个月(含10个月)续存金额不得超过开户后存入金额的总和。
  第七条 教育储蓄在遵循储蓄原则的基础上实行利率优惠,各档次利率为:三年期按开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三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享受教育储蓄利率优惠的条件是:储户提供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录取通知书原件或学校开具的相应证明原件(以下简称“证明”)。
  第八条 教育储蓄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折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
  第九条 教育储蓄到期支取: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