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 全国会计师技术
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保证会计资格考试培训健康有序地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负责管理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组织全国会计资格考试师资培训,对各地会计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各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会计资格考试培训工作的规划与管理。
第三条 会计资格考试必须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全国会计考办在命题之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提高师资水平的全国性师资培训,但不得直接组织考生培训。
人事部门对会计资格考试师资培训实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面对考生的培训工作。会计资格考试培训必须坚持考生自愿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应考人员参加培训。
第五条 会计资格考试培训实行属地管理,培训对象限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培训。
第六条 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会计资格考试培训单位的管理,对培训单位实行资格审批制度,并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审批的培训单位不得过多、过滥。
审批培训单位资格时,不准以任何名义收取管理费用。
第七条 申请会计资格考试培训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师资力量;
(二)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三)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第八条 承担会计资格考试培训教学任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培训的主讲教师,一般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或具有相当水平的公务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