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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
           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一0六九次会议通过 法释〔一九九九〕十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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