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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失效]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检察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第五条 检察委员会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或者延期召开。
  第六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按照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提出议案草案、审查意见,报检察长、副检察长审阅,并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
  第七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应当主题明确,材料齐备。
  提请讨论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应当有该院检察委员会会议的讨论的情况、检察长的意见和本院有关承办部门的审查意见。
  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文件统一印制。
  第八条 检察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承办日常事务。
  第九条 检察委员会秘书处具体承办下列事项:
  (一)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和案件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意见;
  (二)对提交讨论的事项和案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三)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提出审核意见;
  (四)承担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及归档工作;
  (五)对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进行催办;
  (六)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有关事项、案件,由检察委员会秘书处汇总,按照本规则第九条(一)、(二)、(三)款规定承办。
  检察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会前将会议议程和有关事项承办意见报检察长审核决定。
  第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议程确定后,检察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将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程报告办公厅,由办公厅作出会议预案(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主持人、出席人和列席人名单)报检察长审定。
  检察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会前将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时通知检察委员会委员、会议列席人员和有关承办部门,并将会议相关材料分送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和会议相关材料后,应当认真做好准备,准时出席会议。不能出席的,应当及时通知检察委员会秘书处,检察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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