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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工作文件的决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9日)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高检发〔199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5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检察委员会的任务:
  (一)讨论、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讨论、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四)讨论、通过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
  (五)讨论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决定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专门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请示的事项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本院抗诉的案件,并作出相应决定:
  (六)讨论检察长认为需要审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作出相应决定;
  (七)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
  (八)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九)讨论、决定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
  第三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一位副检察长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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