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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9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澳门驻军的职责
  第三章 澳门驻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
  第四章 澳门驻军人员的义务与纪律
  第五章 澳门驻军人员的司法管辖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央人民政府派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澳门的安全,根据宪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央人民政府派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以下称澳门驻军)。
  澳门驻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其部队组成、员额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防务的需要确定。
  澳门驻军实行人员轮换制度。
  第三条 澳门驻军不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澳门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第四条 澳门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第五条 澳门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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