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人民银行的授权,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证券、保险机构除外,下同)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辖区内金融违法违规案件。
(二)管理辖区内金融监管办事处和中心支行人事、财务工作。
(三)管理辖区内中央银行资金、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利率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货币信贷政策业务。
(四)对辖区内经济金融形势和区域金融风险进行分析。
(五)对辖区内外汇、外债和国际收支进行管理。
(六)协调辖区内中心支行的国库经理、支付清算、现金发行和金融统计等业务。
分行所在地城市原市分行撤销,其职责和原省级分行营业部的业务,均由分行营业管理部承担。
二、设立金融监管办事处
为了协助分行独立、公正、有效地实施金融监管,在不设分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下简称:省会城市),设立金融监管办事处(副局级),每个金融监管办事处的编制为30-35人。
金融监管办事处是分行的派出机构(以城市地名命名为“中国人民银行××分行××金融监管办事处”),其人事、财务和业务受分行领导。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分行的授权,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查处分行交办的金融违法、违规案件;进行纪检监察专项调查;代表分行及时处罚违法、违规的金融机构和有关责任人。
三、充实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的职能
在分行所在地以外的省会城市以及深圳经济特区设立中心支行(副局级)。上述中心支行除继续履行原分行承担的职责外,增加承担原省级分行在国库经理、支付清算、现金发行和金融统计等业务中的管理汇总工作。具体为:负责汇总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项经济金融统计数据;管理所在地省级发行分库业务;管理所在地国家金库省级分库业务;管理所在地电子结算分中心业务和原省级分行营业部的业务。
四、组织实施
本方案由人民银行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统一组织实施。人民银行要尽快制定配套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必要时可先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全面展开。
1998年底以前,人民银行撤销所有省级分行,新设跨省(区、市)分行正式挂牌运行。1999年2月底以前,人民银行要就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告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