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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人民银行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人民银行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199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人民银行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人民银行省级机构,撤销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强化人民银行监管职能,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对深化金融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调控监管体系,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人民银行省级机构改革涉及面广,各地区、各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方案的要求,统一思想,精心组织,认真落实,保持稳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实施省级机构改革方案。在改革过程中,人民银行各级机构要做到队伍不乱、监管不断,确保金融秩序的稳定。
  三、人民银行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本着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妥善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力争在1998年底以前完成人民银行分行的组建和相应机构的调整工作。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七日
           人民银行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人民银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

  为完善金融调控体系,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现就人民银行省级机构改革提出以下方案:
  一、撤销省级分行,在9个中心城市设立分行
  撤销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根据地域关联性、经济金融总量和金融监管的要求,在9个中心城市设立分行(正局级),作为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并划定其所辖监管区域(以下简称:辖区,具体范围见附件)。9个分行是:天津分行、沈阳分行、上海分行、南京分行、济南分行、武汉分行、广州分行、成都分行、西安分行。每个分行的编制为350-400人。
  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撤销后,其原有职责分别由所在辖区分行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承担。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和重庆市分行撤销后,其相应职责由人民银行总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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