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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
 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五日

       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1999年4月26日)

  为贯彻199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整顿和关闭“五小”企业,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精神,以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的指示,针对小火电机组存在的规模效益差、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问题,抓住当前电力供需矛盾缓和的有利时机,经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对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范围及要求
  (一)在老旧机组替代改造项目中被替代的机组、已退役报废的机组和服役期满单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含2.5万千瓦)的凝汽式机组,1999年12月31日前一律予以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中压、低压常规燃煤(燃油)机组,2000年底前予以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高压常规燃煤、燃油机组,2003年底前基本关停。酸雨控制区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的小火电机组在关停以前,必须燃用含硫量小于1%的燃料或采取其他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的措施。
  (二)对个别边疆省份、孤立小电网或与主网联系较少的地方电网内的小火电机组,关停进度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推迟,但推迟关停计划需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电力局(电力公司)审核确认,并报国家经贸委批准。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审批的在建小火电机组应立即停止建设。
  (四)对热电联产、综合利用小火电机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查核实。凡名义上是热电联产、综合利用,实际上是凝汽式发电的小火电机组,必须立即关停;确属热电联产、综合利用的小火电机组,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要按国家对热电联产、综合利用的有关政策,继续给予支持。
  二、关停小火电机组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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