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要对未经审批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限期恢复农业用途,退还原农民集体土地承包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依法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三、加强对农林开发项目的土地管理,禁止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
农林项目开发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权属和地类必须经过严格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进行农林项目开发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禁止以征用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
以承包经营方式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农林项目开发的,必须签订国有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农林项目开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使用土地,严禁改变农林用途搞别墅、度假屋、娱乐设施等房地产开发,确需配套进行非农建设的,要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严禁未批先用土地。
四、强化开发用地的监管,禁止利用土地开发进行非法集资
农林开发用地必须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明确规划要求和转让、转租的限定条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分割转让、转租。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拍卖方式取得的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土地使用权,在交清全部土地价款、完成前期开发后,方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租赁或承包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原出租或发包方同意,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转包、分包。
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农林开发项目的信贷管理,加大对以土地开发、土地转让为名进行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对未交清土地价款、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用地,各有关银行不得允许其进行抵押贷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开发企业的工商管理,严格核定开发企业经营范围。开发企业不得使用“招商”等不规范用语,不得非法从事金融业务;吸收股东进行土地开发的,不论以出售、转让土地使用权方式,还是以其他方式增加新的股东,均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加强对开发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对超范围经营的开发企业,要坚决查处;对非法集资的企业,一经查实,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