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1995年以来实行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对规范加工贸易管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加工贸易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挥我国劳动力资源的比较优势、扩大出口、增加就业、吸引外资和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完善加工贸易管理,维护正常的加工贸易秩序,防止和打击利用加工贸易走私、逃税和逃汇等违法行为,现就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加工贸易实行按商品分类管理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逐步优化加工贸易产品结构,引导加工贸易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方向发展。
  按商品将加工贸易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
  (一)禁止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商品。
  (二)限制类是指进口料件属国内外价差大且海关不易监管的敏感商品。
  对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即:除本文规定的A类企业外,其他加工贸易企业进口限制类料件时,海关按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等值收取保证金,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加工出口并办理核销后再将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
  (三)允许类是指除禁止类和限制类以外的其他商品。除本文规定的C类企业外,允许类商品的加工贸易继续实行现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制度。
  加工贸易分类管理商品目录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确定并适时调整,由外经贸部对外公布。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