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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1999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全面复查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重点清理整顿重点行业的重点项目和中介服务收费,按规定应当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坚持取消,已经公布取消的项目要真正落实到企业和基层,除国务院批准外不再出台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禁借企业改制之机乱收费,严禁行政事业单位凭借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收费,严禁将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变为有偿服务,严禁对企业进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检查,要在解决企业反映强烈的上述问题上取得明显成效;认真推行和完善收费许可证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坚决查处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违法违纪案件,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试行企业收费的目录管理,使企业合理规费的征收和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三)继续狠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蔓延发展的势头,努力使社会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创造条件。要进一步整顿药品的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市场的监督检查,把通过回扣购销假、劣药品作为惩处的重点,从严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和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的违法行为;要认真解决各类药品特别是合资药、进口药的虚高定价问题,严格规范药品价格的折扣行为,严禁生产方、经销方在价格以外以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临床费等变相折扣形式推销药品;卫生医疗单位要加强对医疗药品的管理,积极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严禁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以“开单费”、“处方费”、“统方费”等形式从药品销售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四)巩固和扩大治理公路“三乱”和中小学乱收费的成果。治理公路“三乱”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规定,继续保持反弹“摘牌”的压力,在确保国道、省道和蔬菜运输“绿色通道”安全畅通的基础上,向治理县乡道路和内河航运的水路进一步延伸;要适应道路和车辆收费管理改革的要求,对公路上现有的各类路桥收费站、检查站进行清理整顿,凡非法设置或已还完贷款和经营期满的要坚决撤除,继续保留的要公布收费标准和期限,并将所收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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