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中发〔1997〕19号)和《
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国发〔1998〕37号),设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
一、划入的职能
将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保险监管职能,交给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拟定保险业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行业规划;起草保险业的法律、法规;制定保险业的规章.
(二)依法对全国保险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三)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行等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机构;审批境内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接管、解散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破产、清算。
(四)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五)制定主要保险险种的基本条款和费率,对保险公司上报的其他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核备案。
(六)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拟定商业保险公司的财务会计实施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状况;负责保险保障基金和保证金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