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用自有资本进行投资,但包括自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80%。
(七)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整顿后的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中国人民银行确认,在核销自身呆帐(坏帐)和投资损失后,实收资本金不得低于3亿元人民币;
2.股东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
3.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
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三、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通过清理整顿,实现信托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分别设立、分业管理,信托投资公司不再从事股票经营业务。已设立证券营业部、办理股票经营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的,经批准,可独立或牵头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证券经纪公司;达不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可以转让或出售其证券营业部,也可以选择合作对象,申请联合组建证券公司或证券经纪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挪用的股票交易保证金要全部退还。为确保这次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有效化解风险,信托投资公司与其在这次整顿中分出的证券公司、证券经纪公司在三年过渡期内的纳税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对信托投资公司违反规定经营的实业投资和贷款,要彻底清理,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二)清理资产,核实损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指定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包括境外知名的中介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对信托投资公司境内外机构的本外币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彻底清查,并提出资产质量和资产实际损失的报告。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结果必须报经省(区、市)级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结果必须报经财政部审查确认。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冲销损失的具体规定,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三)分类处置,化解风险。
在核实资产损失后,原有信托投资公司分别按以下四种方式处置:
1.关闭或破产。对严格资不抵债的信托投资公司,予以关闭或者依法宣告破产。对关闭或破产的公司,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切实组织好债权清收和债务偿付等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2.撤销与重组。信托投资公司在核销自身呆帐(坏帐)和投资损失的基础上,其主要业务为证券业务、符合设立条件的,可转为证券公司或证券经纪公司;其主要业务为集团内企业存贷款业务的可转为集团财务公司,证券营业部经过评估予以转让;其主要业务为普通企业存贷款业务的,可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协商,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并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证券营业部评估后转让。此外,也可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充分协商,通过注资、债转股等措施进行债务重组后,变更为工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