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组织实施清洁生产示范试点计划
(1999年6月1日)
为进一步推动全国清洁生产工作的开展,国家经贸委决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示范试点计划。
清洁生产是将污染预防战略持续地应用于生产全过程,通过不断地改善管理和技术进步,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以降低对环境和人类的危害。清洁生产的核心是从源头抓起,预防为主,生产全过程控制,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实施清洁生产不仅可以避免重蹈发达国家走过的“先污染,后治理”的覆辙,而且实现了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有机结合,能够调动企业防治工业污染的积极性。国内外污染防治经验表明:清洁生产是工业污染防治的最佳模式,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措施,也是实现工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国家经贸委决定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沈阳、太原、济南、昆明、兰州和阜阳等10个城市为全国清洁生产试点城市;石化、冶金、化工、轻工、船舶等5个行业为全国清洁生产试点行业。实施清洁生产示范试点计划的目的是:通过试点,进一步提高公众和各级领导,特别是企业领导对清洁生产的认识,转变观念,增强工业污染防治战略由末端治理向预防为主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促进企业在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的同时,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使试点城市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有明显提高;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府推动清洁生产的管理体系、政策体系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企业自觉实施清洁生产的有效机制;树立一批清洁生产型示范企业,为全国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积累经验。
示范试点工作必须坚持企业是实施清洁生产的主体;坚持政府指导推动清洁生产;坚持推行清洁生产与结构调整、企业技术进步、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坚持推行清洁生产与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相结合;坚持“典型示范、注重实效、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原则。
各示范试点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推动试点工作的开展;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洁生产实施方案;要加大宣传力度,搞好人员培训;要研究制定促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要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抓出成效。
实施示范试点计划的期限为三年(1999年7月——2002年7月)。1999年7月——2000年11月为第一阶段,各试点城市和行业认真组织实施报经国家经贸委审定的实施方案;2001年1月——2002年7月为第二阶段,各试点城市和有关部门要在第一阶段基础上,总结提高,加大实施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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