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二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5日)废止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确定国家经贸委企业营销
工作重点联系城市和企业(第一批)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企业营销工作重点城市和企业联系制度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4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后,各地经贸委按照《通知》精神和要求,推荐了一批企业营销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城市和企业。经研究,现确定北京等20个城市和北京首钢总公司等35家企业作为国家经贸委第一批企业营销工作重点联系城市和企业(名单附后)。
建立企业营销工作重点联系制度,是国家经贸委为推进企业营销工作,带动企业改革与脱困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经贸委要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引导和信息服务,积极协调解决重点联系城市和企业在营销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点联系城市的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制定和完善企业营销引导工作的组织方案及政策措施,在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扩大企业营销宣传、组织协调企业跨地区营销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促进本地区产销衔接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重点联系企业要强化营销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强营销机构建设,探索新的营销方式,使企业营销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重点联系城市和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与国家经贸委的联系,及时总结上报政府部门在企业营销引导方面的工作情况及企业加强营销工作的做法和经验。
为配合1999年国家经贸委拟开展的以“加强营销、促进脱困”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和企业营销战略研讨活动,请组织重点联系城市和企业认真总结近年来政府部门开展企业营销引导工作以及企业在加强营销、开拓市场方面的典型经验,并于6月15日前将书面材料报国家经贸委贸易市场司。
联系人:李玉林、杨洋,电话:(010)63193326、63193327,传真:(010)63193309,地址:北京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
附件:国家经贸委企业营销工作重点联系城市和企业名单(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