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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申请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聘任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证明。取得资格五年后第一次注册者还应当提交经注册管理机关进行有关业务知识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管理机关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三)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第九条 注册管理机关受理注册申请,应对申请人的条件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给予注册。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应在30日内作出给予注册或者不给予注册的答复。不给予注册的,应提出书面理由。
  第十条 经审核批准注册的企业法律顾问,由注册管理机关向其颁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是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执照,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一条 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证者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注册。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办理者,原注册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 企业法律顾问重新申请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考核合格并继续聘任;
  (二)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无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四)参加继续教育或累计不少于6日的法律或企业管理业务培训。
  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培训工作可由注册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的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重新申请注册的企业法律顾问不完全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注册管理机关可以依其情形决定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原因消失或得到合理处理后,应当予以注册。
  第十四条 企业法律顾问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重新注册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注册管理机关审核确认后,补办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注册后,企业法律顾问有第八条规定的情形,经企业提出和注册管理机关认定,注册管理机关可以注销其注册,同时吊销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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