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
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建立与完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根据《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及《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法律顾问实行注册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受聘于企业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应当进行注册。未经注册者,不得以企业法律顾问身份执行业务。
第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按属地原则进行注册。特殊行业需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注册管理的,由国家经贸委授权。
国家经贸委为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的管理机关。省级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是辖区内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管理机关。
企业法律顾问集中的省辖市,注册工作经省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授权,可由市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办理。
第四条 注册工作由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的法制机构办理。
第五条 具备条件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经省级注册管理机关批准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后,可以代理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
第六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二)经所在单位聘用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三)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在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五年后第一次申请注册者,须经注册管理机关进行有关业务知识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