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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印发对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的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国家计委印发对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
 规定的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计办基础〔1999〕318号 1999年6月1)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原电力部、建设部去年联合印发了《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计交能〔1998〕220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下发后,对热电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最近,一些地方曲解了国家对热电项目的鼓励政策,把热电项目和“小火电”混为一谈,不考虑热电厂供热的需求,盲目限制热电厂的上网电量,致使一些热电厂只能减温减压供热,浪费了能源。为此,现就《规定》的有关解释通知如下:
  《规定》第五条“符合上述指标的新建热电厂或扩建热电厂的增容部分免交上网配套费。符合并网运行条件的,电力部门应允许并网,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全年平均热电比和总热效率签定上网电量合同。在保证供热和机组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供热机组参加调峰”、《规定》中的“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全年平均热电比和总热效率签定上网电量合同”系指新(扩)建项目投资2年(省级以上开发区3年)后,应在符合热电联产的热电比和总热效率两项指标规定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根据采暖地区在采暖期的供暖和基本生产用气的需要,按照“以热定电”原则确定上网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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