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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内专项
 资金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计投资〔1998〕2257号 1998年11月11日)


国务院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目前,随着新增1000亿元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的陆续到位,农林水利、交通通信等6个方面的基础设施项目已进入施工高峰期。从1月9日资金到位和投资完成情况看,全国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力度明显加大,进度逐步加快。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普遍加强了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从总体上看,工程建设质量是好的,但也出现了一些片面追求建设进度、忽视工程质量的问题。因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精神,经加快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工程质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制度
  为确保工程质量,对所有使用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的项目(包括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都要实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工程质量总负责制度。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分工是:
  国家计委负责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项目投资计划的下达;财政部负责财政债券资金下拨和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农林水利、交通通信、城市基础设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城乡电网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和公检法司设施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部对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的质量标准、招标投标、工程监理行使行业监督职能。各有关银行负责已承诺贷款的按期到位。各部门、各银行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应建立部门领导责任人制度(领导责任人名单详见附表)。今后无论在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除追究当事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领导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地方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协助配合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把好项目工程质量关。
  二、建立工程档案制度和具体责任人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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