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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联运代理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联运代理服务
 市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1999〕516号 1999年6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交委、交办):
  为加强联运代理服务市场管理,规范联运代理服务经营者价格行为,促进联运代理服务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运代理服务是指受托运人、收货人或旅客的委托,联运代理经营者(以下简称联运代理人)为委托人实现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含两种,下同)的衔接,以及代办相关服务的运输代理行为。联运代理人是指由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从事联运代理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二、联运代理服务包括货物联运代理和旅客联运代理两部分:
  (一)货物联运代理服务包括全程代理、中转换装代理。全程代理是指由联运代理人全面负责货物接取、送达、中转换装和相应辅助服务的代理行为;中转换装代理是指由联运代理人负责在两种运输方式之间代办运输衔接业务及提供相关辅助服务的代理行为。
  (二)旅客联运代理服务,是指联运代理人受旅客委托,代购旅客客票,或受运输企业委托,按有关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开展两种以上(含两种)运输方式的客票代售、联售代理行为。
  三、加强联运代理服务市场管理,规范联运代理经营行为。
  (一)联运代理人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申请联运代理服务须经当地省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交委、交办,以下简称经贸委)或其授权机构审查经营资格和业务范围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或经营范围变更。
  (二)联运代理人应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经济实体。凡未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虽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但不具备联运代理服务条件的,一律不得从事联运代理服务。
  (三)联运代理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联运代理人不得利用货源和装卸条件垄断经营,强制代理。各种运输方式承运人依法开展联运代理服务业务,必须与运输主业分离;不得占用车站、机场、港口的场地和设备开展联运代理服务业务;不得以运输或装卸为条件强行开办联运代理服务,垄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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