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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降低加工贸易品质检验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降低加工
 贸易品质检验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9〕472号 1999年4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各直属商检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外贸扩大出口,经研究,决定临时降低加工贸易品质检验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收费的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工贸易品质检验
  (一)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按现行国家规定标准的70%计收,共同检验的按现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35%计收,认可检验的按现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17.5%计收。
  对来料加工的进口原料不实施品质检验。
  (二)进料加工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按现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70%计收,共同检验的按现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35%计收,认可检验的按现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17.5%计收。
  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
  (一)鉴定范围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只限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贸易方式中,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实物作价投资的,或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国外投资者用投资资金从境外购买的财产。
  (二)收费标准
  1、500万美元以下的从原来按货值的4‰、3‰不等的标准一律降为按货值的2.5‰计收;
  2、500万美元以上至 1000万美元部分,按2‰计收;
  3、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部分,按1‰计收;
  4、1亿美元以上至1.5亿美元部分,按0.5‰计收;
  5、1.5亿美元以上的,超过部分不计收。
  (三)外商投资财产鉴定与品质检验一并办理的,不再计收品质检验费。
  三、以上收费标准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待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颁布执行后,上述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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