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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第二条 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二)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
  (四)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车上承运货物的赔偿限额和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车上人员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人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保险车辆以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上载明的吨(座位)为准,进行核赔。
  (一)车上伤亡人员的赔偿: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该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员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二)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基本险第十七条相同。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停放或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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