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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

  (四)适用和执行行政拘留、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和适当;
  (五)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留置室等限制人身自由场所的执法情况;
  (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七)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承担的其他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 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和制度进行的监督;
  (二)对起草、制订的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进行法律审核;
  (三)对疑难、有分歧、易出问题和各级公安机关决定需要专门监督的案件,进行案件审核;
  (四)组织执法检查、评议;
  (五)组织专项、专案调查;
  (六)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听证、复议、复核;
  (七)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八)各级公安机关决定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发现本级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措施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通知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第九条 对案件的审核可以采取阅卷审查方式进行,就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等内容进行审核,保障案件质量。
  第十条 对公安行政管理执法行为的审核,可以采取查阅台帐、法律文书、档案等方式,就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进行审核,保障公正执法。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每年应当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对本级和下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检查或者评议。
  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发布实施后,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一年内对该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检查结果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并在本级公安机关予以通报。
  各级公安机关对本级和下级公安机关每年的执法工作情况应当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并在本级公安机关予以通报。考评结果与奖惩相结合。
  第十二条 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办复查的案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倾向性的公安执法问题,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项调查或者专案调查。在查明情况后,应当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纠正措施,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将查处结果报告交办机关和上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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