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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宣传活动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宣传活动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巩固两个确保,在今年上半年基本实现社会全面覆盖和基金收缴率达到90%以上的工作目标,决定于4月11-20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社会保险宣传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做好宣传工作的意义,高度重视这次宣传活动
  4、5、6月扩面和征缴工作,是今年劳动保障工作的一场攻坚战,时间紧、任务重。要完成这一工作任务,不仅需要劳动保障部门同志艰苦努力的工作,更需要企事业单位和劳动者的密切配合。扩面和征缴工作涉及到企事业单位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必须通过深入的宣传,得到广大企事业单位和劳动者的理解和支持。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这次宣传活动,要按照张左己部长在今年2月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的使两个条例“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的要求,组织搞好这次宣传活动。
  二、宣传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商请新闻媒体开展一系列宣传报道。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各种新闻媒体,在活动期间连续宣传做好扩面和征缴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政策规定,宣传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先进典型,也可以将拖欠社会保险费、甚至拒绝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在新闻媒体曝光。
  (二)举办一次政策咨询。4月11日,县以上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人员,到主要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设立宣传站,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开展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执法和养老、失业、医疗等险种以及两个确保的有关政策法规咨询。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同志要参加咨询活动,并邀请政府领导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
  (三)张贴宣传画。我部统一印制社会保险宣传画,一套4张,将在近期免费发送各地、请各地于宣传活动前在主要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广泛张贴,不得向任何企事业单位收取费用。
  (四)统一宣传口号。为了扩大宣传效果,我部拟定了统一的宣传口号(见附件),请各地制作成标语,宣传活动前在主要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广泛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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