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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1999年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的意见》的通知

  2.纠正和查处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特别是有不合理压工程、压价格和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行为;
  3.对于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纠正和查处不将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单位,或者合同内容与中标通知书不相符的行为;
  4.取缔采用期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或实行“阴阳”合同,即在依法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签订与合法合同不一致的“合同”或协议的行为;
  5.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强令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指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施,施工单位不严格执行进场检验制度,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行为。
  (四)纠正和查处不按照规定进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行为,严格实行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1.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不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为;
  2.纠正和查处施工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监督站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认真进行整改的行为。
  (五)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不依法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弄虚作假骗取施工许可证的行为,严格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不依法对限额以上的工程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或者弄虚作假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骗取施工许可证的行为。
  (六)取缔无证、越级、超范围和挂靠承接工程任务的行为,严格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1.取缔未取得相应专业资质证书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或者越级、超范围承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行为;
  2.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发包或委托给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证书或者资质等级与工程任务要求不符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3.取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采用挂靠或允许他人挂靠本单位承接工程任务的行为。
  (七)取缔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严格实行工程总包分包制度。
  1.取缔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纠正和查处监理单位发现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不及时报告,项目法人接到报告后不采取纠正措施,或者与施工单位串通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
  2.取缔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转让勘察、设计、监理业务的行为。
  (八)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将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交付使用的行为,严格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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