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行1999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
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住房市字〔1999〕005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研究,1999年继续进行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请各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工作管理部门按照要求做好充分准备,组织好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1999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和报名条件仍然执行建设部、人事部建房〔1995〕147号文件的规定。报名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考试报名申请表(附件一)按照数据库格式及说明(附件二)的要求建成数据库,并将数据库软盘和报考名单及试卷预定单(附件三)于1999年6月30日前报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地址:北京百万庄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邮编:100835。
二、考试时间
10月23日上午0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14:00--16: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自备计算器)
10月24日上午09:00--11:2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自备计算器)
下午14:00--16:30(开卷)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自备计算器)
三、试卷交接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卷由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指派专人,按照试卷预订单填报的数量和交接地点送达各地,送达时间为10月20日之前。
四、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应严格执行《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
八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