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1999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
(建建发〔199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江苏、山东省建工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中央直接管理的总公司(集团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8号令)、《贯彻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意见》(建设部建建〔1996〕493号文件)、《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建设部和监察部联合颁发的第68号部令)和《1999年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的意见》(建设部建建〔1999〕53号文件),现就1999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范围
今年资质年检的范围包括各类、各级建筑业企业,包括等级企业和非等级企业,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和非独立法人的附属施工单位。
二、年检的要求
1、今年的资质年检工作,各级资质管理部门要组织工程质量、安全、市场、财务、统计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并与我部部署的整顿规范建设市场和工程质量大检查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资质管理这个宏观调控手段的作用,对在整顿规范建设市场检查阶段(包括复查和抽查)和质量大检查过程中查出的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建筑业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随时从严进行资质处罚,该降级的降级,该吊销证书的吊销证书。
我司将组织有关人员在适当的时候对各省市资质年检的结果进行抽查。
2、停止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工作。我部今年停止审批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也不再办理增项资质升级工作。
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也要停止审批二级资质建筑业企业。
3、停止审批新组建具有综合承包工程资格的建筑业企业(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以及改制、改组、分立的企业除外)。
4、严格管理,提高年检工作质量。今年继续沿用1998年度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年度检查表》,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要求加报企业统计报表C102、C103表(由统计部门制表、并报送统计部门的基层统计年报)作为年检表附件。年检数据要以企业报送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为准,各级资质管理部门要加强年检数据的审查,必要时,可请同级统计部门协助审查,以防止企业虚报或瞒报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