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事业IC卡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办〔1999〕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委,副省级城市建委:
全国建设事业IC卡应用推广工作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个别城市仍存在着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盲目上马、低层次重复开发等问题。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集成电路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22号)精神以及建设部建计〔1997〕169号、建办〔1998〕1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统一归口管理,规范建设事业IC卡应用市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管理
由于IC卡应用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安全性、综合性都很强的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与管理,在建设部IC卡应用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建设部关于IC卡应用管理工作的法规、方针、政策,按照国家对金卡工程提出的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制造、统一发卡、统一管理等五个统一的原则,实施归口管理与监督。为避免盲目上马所造成的资源浪费,未经建设部IC卡应用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各有关应用单位(包括公共交通、燃气、自来水、路桥收费、停车场、物业管理、园林、风景点、行业管理等领域)不得启用新的IC卡应用系统。已经启用的,应暂停扩大规模,并尽快报审。
二、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各有关单位在准备应用IC卡时,应首先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连同《建设事业IC卡应用申报表》(见附件)报送建设部IC卡应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部IC办);对已经启动的单位,须将IC卡应用现状及其他有关情况一同报部IC办;未经建设部同意,不得实施。
三、坚持“一卡多用、统一发卡”的原则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统一发卡的职能部门,负责组建“一卡多用、统一发卡”的管理机构,并加大对应用行业的管理力度,坚决制止各应用单位自行发卡。任何发卡机构发卡前要严格按照国家《集成电路卡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建设部建卡办〔1998〕12号文件的要求,经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部IC办审核批准后,向国家IC卡注册中心申请注册、获得标识号码并写入芯片后方可发卡。
四、加强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