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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管辖权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执法机关认为确有必要,需要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行使执法权的,执法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与被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 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第十条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第十二条 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必须当场清点,开具清单,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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