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成培训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含部委直属设计单价)所有申报人员的统一测试工作,其成绩上报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四)各地、各部门将初审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培训情况、测试成绩报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进行终审。
(五)申报费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送交申报材料时一并向初审部委或地方委员会交纳。各地、各部门应按规定要求,将申报费上交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申报费原则上由个人支付。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人专业、学历、毕业年限、职称等证书、证明必须有效,并与申报表相符。
(二)申报人从事结构工程设计年限、业绩、职业道德证明文件必须准确无误,并与申请表相符。
(三)确认申报人从事结构工程设计职业实践年限时,应扣除工作中脱离建筑工程设计工作时间。
(四)已取得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考核认定资格的,一律不得申报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核认定。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报考条件的规定
一、申报考试范围和条件
(一)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
1.1970年(含70年)以前建筑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不具备申报考核条件的人员。
2.1970年(含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人员。
3.1971年(含71年)以后,符合表一“专业、学历、职业实践时间(累计时间)、最迟毕业年限”规定的人员。
(二)参加基础考试的人员
1.1990年(含90年)至1997年毕业,且符合表二“专业、学历、职业实践时间(累计时间)、最迟毕业年限”规定的人员。
2.1971年(含71年)以后毕业,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
(2)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中型工业建筑工程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二、申报考试人员,需有所在单位出具申报人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方准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