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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发布《关于培育和管理建筑劳动力市场的若干意见》

  6.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定为建筑劳动力基地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地政府直接领导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开发基地的建筑劳动力资源,明确队伍的专业发展方向;
  (2)负责本地建筑劳动力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和持证上岗制度;
  (3)负责本地建筑劳动力的输出、跟踪管理和监督控制等综合管理工作;
  (4)负责国际工程承包劳动力的推荐工作;
  (5)指导乡、镇政府做好外出人员的后方服务工作。
  三、建筑劳动力输出管理
  7.按照“政治上平等、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帮助、生活上关心”的原则,用人企业应与建筑劳动力基地的建筑队伍签订供求合同。建筑劳动力供求合同必须遵守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原则,保证供求双方合法权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按照“定点定向,双向选择,稳定协作,共同管理”的原则,用人企业应与基地输出的建筑队伍建立相互合作,协调发展的稳定关系,逐步形成管理层与劳务层,总包与分包的协作关系。
  9.建筑劳动力的输出以乡镇为基础按专业组队,以县(市)为单位、以建筑业企业归口成建制输出。
  10.建筑劳动力基地必须对输出的建筑劳动力实行统一管理。基地输出的建筑队伍应按照专业化、小型的企业发展方向,通过采取多样化资产组织形式和管理体制,形成独具特色、规模适度、专业性强、机制灵活的小而专、小而精、小而活的充满生面和活力的新型企业。
  11.建筑劳动力输出地驻外管机构是输出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机构,负责协助输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输出的建筑劳动力队伍。原则上输出建筑劳动力达到一定规模的均应设立驻外管理机构。输出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外管理机构职责是:
  (1)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核输出建筑劳动力资格条件,并出具跨省施工介绍信;
  (2)授权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输出建筑队伍的协调、指导、服务和辅助管理;
  (3)协助输入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输出的建筑业企业承包的工程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
  (4)受输入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输出建筑职工的各类技术和岗位培训。
  四、建筑劳动力输入管理
  1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输入建筑劳动力的统一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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