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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七条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第八条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九条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级质量监督站每季末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附表二)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
  第十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同时接受社会监督,交通部设工程质量举报电话,电话:010-65292737,010-65292769。

附表一:
         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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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名称 |      | 发生时间 |      |
|------|------|------|------|
| 发生地点 |      |实物工作量 |      |
|------|------|------|------|
| 结构类型 |      | 伤亡情况 |      |
|------|------|------|------|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建设单位 |      |
|------|------|------|------|
|设计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名称|      |
|及资质等级 |      |及资质等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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