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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章 进网许可证的申办

  第六条 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 生产企业申请进网许可证时需向进网受理部门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企业可提供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人的有效执照);
  (三)有关允许内销的政府批文(仅对境内的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
  (四)生产企业介绍(企业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五)授权代理证明(当境外生产企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请进网许可证时);
  (六)生产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的保证书(见附件二);
  (七)设备介绍(功能、性能指标、总体设计和原理框图等);
  (八)设备外观和内部结构照片;
  (九)用户操作手册;
  (十)设备在境外的检验报告和商用情况(仅对境外企业)。
  以上材料中除证书性材料外均必须用中文。境外生产企业可委托在境内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人申请。
  第八条 对电信管理局规定的重要电信设备或新产品,生产企业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
  (一)生产企业向进网受理部门提交进网申请材料;
  (二)进网受理部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报电信管理局;
  (三)电信管理局在三十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生产企业提交的总体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四)对专家评审认为可行的电信设备,电信管理局通知进网受理部门,进网受理部门在五日内通知抽样检验和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查;
  (五)质量保证体系审查人员接到通知后依据相关规定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审查应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查结果交进网受理部门;
  抽样单位接到通知后在十五日内进行抽样;
  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应在三十日内完成检验并将检验报告交进网受理部门;
  (六)检验合格后,生产企业联系进网试验或在指定的试验系统中进行试验,试验时间不少于三个月。试验完成后,试验单位向进网受理单位出具试验报告;
  (七)以上各项工作完成后,进网受理部门将申请材料、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体系审查报告和试验报告等报电信管理局,电信管理局在三十日内组织专家组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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