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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口美国华盛顿州苹果检疫问题的通知

行,完成出口加工程序的苹果,置于低温设备中单独贮藏,0℃条件下贮藏40天或3.3℃条件下贮藏90天。或者,贮存于贮藏箱内的苹果置于0℃条件下贮藏40天或3.
3℃条件下贮藏90天,可以在12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检疫性有害生物非发生期间进行
包装和运输。每一个包装箱上须具有可判断苹果来源的批号和包装厂的标记。
  第五条 出口包装及封箱标志须经中美双方植物检疫部门认可。
  第六条 APHIS在苹果出口时,须严格检疫,并保证出口苹果不带有中国关心的
检疫性有害生物,符合中国植物卫生条件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低温贮藏将在AHPIS监督下进行。如果在检疫时发现了检疫性有害生物,整批货物必须做熏蒸处理。
  第七条 中国植物检疫部门有权在苹果到达指定口岸时对其实施检疫,并查验有关证书和封箱标志的完好情况。CAPQ必要时也可派员到出口地进行检疫和监装。
  第八条 CAPQ在苹果到达目的口岸检疫时,如发现问题,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如发现地中海实蝇,则采取退货或销毁,并立即通知APHIS停止进口华盛顿州苹
果。
  如发现苹果蠹蛾、苹果实蝇等中国进境检疫性有害生物,则采取熏蒸等检疫处理措施,并立即通知APHIS查清原因,同时停止进口该批苹果指定果园生产的苹果。
  如发现其他危险性有害生物,须采取检疫处理措施,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停止进口。
  第九条 附则
  1.拟输往中国的苹果的果园和苹果包装厂,以及对地中海实蝇监测点的建立和
具体实施方案,应由中国植物检疫官员在美国植物检疫部门协助下考察实地后确定。
  2.低温处理设备和低温条件是:0—3.3℃。
  3.熏蒸杀虫处理:建议使用溴甲烷按下表所列剂量进行熏蒸。
  4.入境港口:广州、上海、大连、北京及天津。
  本文件于1993年12月8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以中文、英文写成,两种文本
具同等效力。
  本文件自签字之日起有效期一年,如在期满前2个月内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终止
要求,则其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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