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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转发我国政府同朝鲜等国政府动物检疫和兽医工作合作协定的通知


  为了促进动物检疫及卫生领域的合作,缔约双方主管部门将负责:
  1.相互交流在动物检疫卫生领域内科学和实践方面所取得的经验;
  2.交换有关组织和推动动物检疫及卫生活动的情报资料;
  3.互派动物检疫及卫生方面的兽医专家,了解动物卫生情况,参观访问有关实
验室和动物饲养单位。

第四条



  本协定生效后,缔约双方主管部门将建立直接联系。为此,必要时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轮流举行联合会议。

第五条



  缔约双方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联合会议的计划和动物检疫及卫生方面的兽医专家的互访计划。
  执行本协定第三条第3款和第四条时所需一切费用均由接待一方主管部门负责,
或由双方主管部门及时协商解决。国际旅费由派出一方负责。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作为乌拉圭东岸共和国主管部门负责本协定的实施。

第七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缔约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本协定,本协定自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九0年五月二十四日在蒙得维的亚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体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代表

  附件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
        共和国联盟政府动物检疫和兽医工作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防止动物传染病传播,在动物检疫和兽医工作方面建立合作的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在动物检疫和兽医工作方面进行合作,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动物传染病通过贸易性和过境动物、动物产品、动物性原料、动物饲料,从缔约一方领土传入另一方领土。

第二条



  缔约双方授权两国动物检疫和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和签署动物、动物性产品和原料、饲料进口、出口、过境的有关检疫和卫生规定。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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