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业部关于转发我国政府同朝鲜等国政府动物检疫和兽医工作合作协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
          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兽医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为了防止在交换动物、动物产品和动物性原料中将动物疫病引入本国领土,为了发展两国间兽医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兽医主管机关,将交换以下关于动物疫病情况月报表:
  1.炭疽
    Anthrax
  2.布鲁氏杆菌病
    Brucellosis
  3.口蹄疫
    Aphtae Epizooticae
  4.巴氏杆菌病
    Pasteurellosis
  5.狂犬病
    Lyssa
  6.鼻疽
    Malleus
  7.牛瘟
    Pestis bovum
  8.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Pleuropneumonia contagiosa bovum
  9.牛结核病
    Tuberculosis bovum
  10.猪瘟
    Pestis suum
  11.非洲猪瘟
    Pestis africana suum
  12.猪丹毒
    Erysipelas suum
  13.羊痘
    Variola ovina
  14.鸡新城疫
    Pseudopestis avium
  15.鸡瘟
    Pestis avium
  16.非洲马瘟
    Pestis equorum
  17.猪水泡病
    Swine Vesicular disease
  (二)缔约双方兽医主管机关,如果确认有下述疫病流行时,应尽快就其出现和扑灭情况通知对方。
  1.口蹄疫
    Aphtae epizooticae
  2.牛瘟
    Pestis bovum
  3.非洲猪瘟
    Pestis africana suum
  4.猪水泡病
    Swine Vesicular disease
  (三)缔约双方兽医主管机关,对出口和进口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性原料出具兽医卫生检疫证书。
  (四)经缔约双方兽医主管机关同意后可补充本条第一款的疫病名单,或从名单中去掉某种疫病。

第二条



  为了加强兽医方面的合作,缔约双方:
  (一)交换科学技术资料;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