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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转发我国政府同朝鲜等国政府动物检疫和兽医工作合作协定的通知

第十一条



  协定双方为了有效地执行本协定,必要时经双方协商可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或相互组织参观。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双方中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延长五年,并依次法顺延。
  本协定经双方协商,是在一九六五年六月一日签订的协定基础上修改的,并于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权代表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全权代表
    肖 鹏                申仁夏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
         共和国政府关于牲畜疾病防疫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为加强牲畜疾病防疫方面的互助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愿意在牲畜疾病防疫方面进行密切合作,并采取措施,防止牲畜疫病从一方领土传到另一方领土。

第二条



  一方向另一方出口的牲畜、牲畜产品、动物性饲料,应有国家授权机关开具的兽医卫生证书或兽医检疫证书,根据出口品种的不同,该证书应证明:
  1.牲畜是健康的,不是来自第三条疫病的地区。
  2.牲畜产品不带有第三条规定的疫病病原体。
  3.动物性饲料不带有使牲畜致病的病原体。

第三条



  双方同意对进出口的牲畜和牲畜产品进行下列疫病的检疫:
  1.炭疽(牛、绵羊、山羊、马)
    Anthrax (bovine, ovine, caprine siequorum)
  2.布鲁氏杆菌病(牛、绵羊、山羊)
    Brucellosis (bovine, ovine, caprine)
  3.口蹄疫(牛、绵羊、山羊、猪)
    Aphtae Epizooticae (bovine, ovine, caprine siporcine)
  4.巴氏杆菌病(牛、绵羊、山羊、猪)
    Pasteurellosis (bovine, ovine, caprine siporcine)
  5.狂犬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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