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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转发我国政府同朝鲜等国政府动物检疫和兽医工作合作协定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转发我国政府同朝鲜等国
 政府动物检疫和兽医工作合作协定的通知
 ((1992)农(检疫)字第1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所、动物检疫所:
  现将我国政府与朝鲜、南斯拉夫、罗马尼亚、阿根廷、乌拉圭、苏联(现为独联体十一国)等国政府签订的动物检疫和兽医工作合格协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政府与朝鲜、南斯拉夫、罗马尼亚、阿根廷、乌拉圭、苏联(现为独联体十一国)动物检疫和兽医工作合作协定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
        人民共和国政府兽医防疫、检疫互助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协定双方)为了加强在兽医防疫、检疫方面的互助合作,决定缔结本协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协定双方同意在兽医防疫、检疫方面进行密切协作,并采取措施防止兽疫由一方境内传到另一方境内。

第二条



  协定一方向对方输出的家畜、家禽、鱼类、野生动物必须是健康无病的,畜产品(肉、蛋、奶、毛、皮、蜜、骨、啼、角、血、内脏等)、饲料、动物性药材、动物标本、精液和兽医用菌种、毒种、生物制品(以下简称应检物品)以及运输工具、管理用具、包装容器必须是没有病菌污染的,并须附有国家兽医检疫机关出具的没有染疫、染菌、腐败变质的兽医检疫证明书。

第三条



  协定双方规定的家畜、家禽疫病检疫对象如下;
  (一)炭疽(牛、羊、马)
  (二)布鲁氏杆菌病(牛、羊、猪)
  (三)巴氏杆菌病(牛、羊、兔)
  (四)狂犬病
  (五)口蹄疫(牛、养、猪)
  (六)牛肺疫
  (七)牛瘟
  (八)气肿疽
  (九)牛结核
  (十)奶牛地方性白血病
  (十一)猪瘟
  (十二)猪传染性水疱病
  (十三)猪丹毒
  (十四)伪狂犬病
  (十五)钩端螺旋体病(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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