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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口疫区烟草检疫审批单位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口疫区烟草检疫审批单位的通知
 ((1989)农(检疫)字第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渔业、农牧、农林)厅(局)、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烟草出口公司:
  为加强进口烟草的检疫管理,严防烟草霜霉病传入,我部9月上旬先后下发了(
1989)农(检疫)字第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烟叶检疫管理的通知”,(1989)
农(农)字第3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烟草检疫审批工作的通知”。对上述两通知中有关进口疫区烟草检疫审批工作,经我部进一步研究,为更好地加强进口检疫管理,今后进口疫区烟草,需事先征得中国烟草总公司同意,由中国烟草进出口公司统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办理进口检疫审批手续(审批前要和全国植物保护总站会商,并做好进口前后的有关检疫和处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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