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履行《中巴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7〕3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外贸(经贸)厅(局):
中巴两国政府于1995年12月13日在北京签署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以下简称
《协定》)。现在缔约双方皆已完成了各自的法律程序,并书面通知对方。按照协定第九条规定,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即自1997年6月8日起生效。
现将协定副本随文寄去,请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按照
《协定》精神,对从巴西输入我国和我国输往巴西的植物、植物产品及装载植物或植物产品的运输工具和其它检疫物实施检疫。请外贸等有关单位在与巴方签订有关贸易合同时将协定中的检疫要求列入,以利协定的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
农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有效防止检疫性病、虫、杂草(以下简称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各自领土,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有利于促进两国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贸易发展,加强两国植物检疫领域内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
一、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通过植物和植物产品贸易或其它任何方式,从缔约一方领土传入另一方的领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