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
配额执行情况核查反馈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年五月十四日 〔1999〕外经贸管发第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配额分配制度,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各地、各企业进出口商品配额的使用情况,实现动态管理,提高配额使用效率,实现配额管理的公正、高效,外经贸部决定于1999年6月30日起建立进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的核查反馈机制。现将《进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核查反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进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核查反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配额分配制度,建立公开、公正、高效、透明的动态管理机制,提高配额使用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有关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外经贸部负责制定“受核查的进出口配额商品目录”(见附件一),指导和管理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对目录内进出口商品配额(以下简称“目录配额”)执行情况的核查反馈工作。
第三条 “受核查的进出口配额商品目录”为动态管理目录,外经贸部可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情况和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需要,对目录做出调整并在实施前一个月发布公告。
第四条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根据本办法负责所辖企业目录配额执行情况的核查反馈工作。
第五条 外经贸部委托部EDI中心负责目录配额执行情况反馈的技术工作,包括程序设计、数据传输、数据整理和电子核查工作等。
第六条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须定期向外经贸部上报目录配额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凡经营目录配额的进出口企业,有义务向其外经贸主管部门上报目录配额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