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失效]

  申报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设计院的申请报告(包括设计院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设计项目和对外经营业绩);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执照(复印件);
  4.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一级工程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5.其他需要的申报材料。
  (三)外经窗口公司
  资格条件:
  原则上对县级外经窗口公司不再赋予外经权。
  对地(市)级外经窗口公司不再赋予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仅赋予对外劳务经营权。具体申请条件为:
  1.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的地(市)外经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注册所在地地(市)国民生产总值沿海地区须超过150亿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须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少数民族地区及革命老区应达到50亿元人民币;
  2.企业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及革命老区企业可适当放宽注册资本要求。
  3.通过有对外劳务经营权的公司从事外派劳务业务三年以上;
  4.申请前两年年均对外承包劳务的营业额不少于200万美元,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100人;
  5.必须是国有企业。
  申报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开展外经业务的条件及业绩);
  3.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业绩及证明材料(由具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公司或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处出具);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比例和出资者所有制性质的证明材料;
  6.公司章程;
  7.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四)对外劳务经营公司
  资格条件:
  原则上不再审批单纯经营外派劳务业务的公司。但对自有船只总吨位10万吨以上,自有船员1000人以上,申请前两年年均外派船员不少于100人,并设有船员培训基地的大型航运企业,可赋予与航运业相关的对外劳务经营权。
  申请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开展外经业务的条件及业绩);
  3.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业绩及证明材料(由具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公司或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处出具);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