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允许对投标书中不清楚问题进行澄清,不允许对技术、商务、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澄清要通过书面方式进行。
(三)投标人复印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作为其投标书中一部分可导致废标。
(四)境内的合资合作企业生产的产品,技术总负责方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业绩合格。
第六章 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六条 初评结束十五个工作日内,买方和招标机构要将加盖双方公章并有各评委签名的评标报告(见附件二),按进口管理权限报相应的进出口机构。
第二十七条 进出口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在十个工作日内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核。若无异议,对国外中标产品即按《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有关进口手续。招标机构凭有关进口手续发出中标通知书。其中使用国外贷款项目,在评标报告审核后,还需凭国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通知》向贷款方报送评标报告,获其批准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国外中标产品办理有关进口手续后,方可对外签定供货合同,供货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买方退还招标保证金。
第七章 违规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规:
(一)相互串通虚假招标的;
(二)评标期间泄漏评标情况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
(四)未按本办法评标规则评标的;
(五)评标报告不如实反映招标文件、投标书实际情况的;
(六)评标报告未经审定或未办理进口手续而签订供货合同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条 处罚
(一)属招标机构责任,当次招标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招标资格。
(二)属投标人责任,当次投标按废标处理,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投标资格。
(三)属买方责任,招标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相应进出口机构不予办理进口手续。
(四)属初评委员会责任,评标报告视为无效。对严重责任人将禁止参加评标工作。
(五)买方未按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供货合同的,没收其招标保证金,其中50%支付给买方,50%支付给招标机构。
中标人未按规定与买方签订供货合同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其中50%支付给买方,50%支付给招标机构。
(六)属违纪的,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如政府(金融组织)间贷款协议另有特殊规定,则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使用国外贷款项目采用当地(区域性)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须经贷款机构同意,其程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招标服务费用的收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