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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按照招标公告发布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的投标方案、备选方案、降价声明或价格折扣都要在开标时一并唱出,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承认。开标时,须有买方、投标方及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招标机构要在开标三日内将开标记录(见格式三)送至或邮寄(以邮戳为准)到相应的进出口机构备案。

第五章 评标规则

  第二十条 初评工作由初评委员会负责。初评委员会由买方、招标机构及有关专家等五有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评标人数不得少于半数。
  第二十一条 初评工作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进行评审,分为商务、技术、价格三大部分进行。商务、技术均满足标书要求时,评估价格最低者为中标者。
  第二十二条 商务评标要求
  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
  (一)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三)代理投标人未附有制造商有效委托书的。
  (四)投标书无法人代表签字,或签字人无法人代表有效委托书的。
  (五)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六)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第二十三条 技术评标要求
  (一)投标书不满足技术规格书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应予废标。
  (二)填写技术比较表时,要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书中的参数如实填写,不得以符号填写。对需要并可以接受澄清的技术问题,经澄清后满足要求的按有效标接受,但要在比较表中注明。
  第二十四条 价格评标要求
  (一)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因素进行评标,计算评标价时对需要加减价的部分要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的内容加以说明。
  (二)投标人必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产品技术状况列出质量保证期内必备件的清单和价格,并将该备件价计入投标总价。若所提供的产品不需必备件,应在投标书中说明,否则,评标明将其它有效标中必备件的平均价计入该标评标总价(或按贷款机构要求计入有效标中的最高价)。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项目,计算评标总价时,国外产品以CIF价、国内产品以出厂价(不含增值税)为计算基础。
  (四)除国外贷款的项目,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到达买方指定安装地点为依据。国外产品为CIF价+进口环节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等;国内产品为出厂价(含增值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等。
  (五)在进行价格评标时,如果投标价中有多种货币,以开标当日中国银行卖出汇率统一转换成美元。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中其它若干问题处理原则
  (一)银行资信证明应提供原件,也可提供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资信证明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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