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的机电产品。
第九条 除国外贷款项目,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招标:
(一)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出口信贷;
(二)对外不需支付外汇;
(三)供生产配套用零部件;
(四)旧机电产品;
(五)一次进口金额少于10万美元;
(六)其它不适于通过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第三章 招标文件
第十条 由买方根据采购需要与招标机构或委托咨询服务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招标产品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
(四)合同条款;
(五)合同格式;
(六)附件:
(1)投标书;
(2)开标一览表;
(3)投标报价表;
(4)货物说明一览表;
(5)规格偏离表;
(6)投标保证金格式;
(7)预付款保函格式;
(8)法人授权书格式;
(9)制造商授权函格式。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十一条 买方须向具备机电产品招标资格的招标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协议,并提供招标保证金(使用国外贷款项目除外)。委托招标金额在200万美元及以下的,其保证金为委托招标金额的2%;委托招标金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其超过200万美元部分保证金不得超过委托招标金额的1%。
第十二条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技术、商务部分(包括对制造商的业绩要求和评标依据),对其中重要条款要加注“*”号,若其中一条不满足将导致废标。
第十三条 评标依据除构成商务废标条款外,还应包括:技术废标的主要参数与偏差范围;价格评估允许偏离范围及其折价的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 买方将招标文件及设备采购清单、有关项目批复文件按《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报相应的进出口机构组织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进出口机构要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于小型单台设备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文件审核复函(见格式一)通知买方及有关单位。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复函,应及时向买方说明理由和需要延长的时间。
第十五条 未经相应进出口机构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已经审定的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 买方和招标机构在接到招标文件审核复函后,在国家规定的报刊及传媒上刊登招标公告(见格式二)。
第十七条 投标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一般不得少于三十天,对大型成套产品不得少于六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