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一九九九年 第1号)
现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予以公布,本办法自1999年5月11日起施行。
部长 石广生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四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行为,建立公开、公平的国际招标竞争机制和公正的评标准则,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管理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招标”系指国际公开竞争性招标。
第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协调、管理和监督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工作、制定其国际招标规则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定机电产品招标机构的资格、承担国家评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出口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过程的监督、协调、管理,承担本地区、本部门评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承担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买方,是指通过国际招标采购机电产品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它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招标机构,是指依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另行发布),取得招标资格并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法人或社会中介组织。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依照招标文件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七条 强制实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
(一)国家规定通过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具体目录由外经贸部负责制定、调整并公布;
(二)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OECF)、日本输出入银行(以下简称国外贷款)采购的机电产品;
(三)政府采购项下规定通过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四)其他贷款机构要求通过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第八条 自愿委托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
(一)对国家管理的进口机电产品(如配额、特定产品等),若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应由买方经相应进出口机构报外经贸部(申请函见附件一)同意后,向招标机构办理招标委托;
(二)实行进口自动登记的机电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