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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通知
 (〔1999〕外经贸技二函字第18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科委:
  为贯彻《对外贸易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的要求,促进我国技术出口,加强对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和科技部于1998年11月联合发布了《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对技术出口管理的重要改革,使我国技术出口在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方面又前进了一步。
  随着我国科技创新、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在新技术不断涌现的同时,大量技术通过实际应用已经成熟。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外经贸部和科技部将于1999年对《目录》进行调整,同时,为便于技术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操作,两部还将对《目录》规定技术及其相关产品均禁止或限制出口的产品(即《目录》中“▲”部分的产品)进行细化,编制《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相关产品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根据本行业(地区)的具体情况,对《目录》提出调整建议,包括应增补/调整列入《目录》的技术及相关产品。
  二、对拟保留,调整及增补列入《目录》规定技术及其相关产品均禁止或限制出口的产品(《目录》中“▲”部分的产品)进行细化,并填报《清单》申报表。
  三、增补列入《目录》的技术应符合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的原则(见附件一),且不属于用于军事目的的军工技术。
  四、申报列入《清单》的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国际标准填写产品名称。用字母简称的名称、名词,应先给出完整的汉字意义,再括号标出常用的字母缩写。
  (二)避免出现型号、品牌。
  (三)注明产品的海关HS编码。
  请按要求填写《目录》增加/调整技术建议表(见附件二、三)和《清单》申报表(见附件四),于1999年4月1日前一式两份分别报外经贸部(科技司)和科技部(发展计划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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