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按有关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原则上应按项目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逐级申报。自选项目按其行政隶属关系逐步申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各直属单位统称为“推荐单位”,申报项目先经推荐单位初审并提出奖励等级意见,初审合格后再报外经贸部;
二、申报项目是由几个单位共同协作完成的,由项目主持单位负责组织参加单位联合申报,共同撰写有关申报文件,并事先协商确定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的排列顺序。
三、中国学者与外国学者合作完成的项目,其主要学术思想为中国学者提出,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是以国内完成为主,并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后,方可推荐申报外经贸部科技进步奖。
第十三条 同样内容的项目,分别由不同单位研制成功,又分别申报奖励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如系各自完全独立进行,应该择优奖励;如相互协作与借鉴应经商定联合申报。
第十四条 外经贸部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对象主要是在科研、生产实际工作第一线作出直接贡献的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解决疑难问题作出重要贡献;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各级领导干部参加某项课题的研究,应在申报书内附详细书面材料,如实说明其所做的技术贡献,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签字,方可参加申报奖励。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对项目的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起到重要作用者方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的政府部门原则上不作为主要完成单位参加申报。
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应以贡献大小顺序排列,其限额数为: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主要完成人 15 9 5
主要完成单位 10 7 5
对于跨学科、跨行业的重大科研项目,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参与单位及参与人员的贡献情况,经评审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增加获奖单位和获奖者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