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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3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今后部委不再进行评奖活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
 合作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1999〕外经贸技发第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为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外经贸科技工作水平,促进外经贸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我部在原《对外经济贸易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87〕外经贸科字第286号)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如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对推动外经贸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对外经济贸易科技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应用于对外经济贸易的科学技术新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国内首创的;本行业先进的;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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