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3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今后部委不再进行评奖活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
合作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1999〕外经贸技发第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为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外经贸科技工作水平,促进外经贸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我部在原《
对外经济贸易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87〕外经贸科字第286号)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如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对推动外经贸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对外经济贸易科技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应用于对外经济贸易的科学技术新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国内首创的;本行业先进的;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